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幼儿园及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事故、设施设备安全事故、食品 安全事故、卫生安全事故、幼儿伤害事故等自然灾害、意外或失职造成的安全事 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幼儿园相关领导小组报告;领 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救助受伤人员并视情况上报教育部 门和相关部门。发生以下幼儿伤害事故需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 幼儿伤害情形不严重但涉及幼儿面广并且可能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的;
(2) 可能导致幼儿残疾,影响幼儿正常学习生活的;
(3) 集体食物中毒,失火、垮塌造成幼儿伤害的;
(4) 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寻衅滋事造成幼儿伤害的;
(5)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幼儿死亡的;
(6) 可能引起舆情的安全事故;
(7) 其他较为严重的事故。
3.上报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瞒报。事故发生后应当于 30 分钟内先行报告园长,并根据要求上报教育行 政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处 理过程中,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情况变化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4.幼儿园应建立舆情应对管理制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加强正面引导, 回应社会关切。
5.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作虚假报告的责任人,视其情节 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奖金、调整工作岗位、降级、撤职、 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