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手续
国营企业兼并应办理如下财务手续:
1、国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应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兼并其他企业的能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并充分考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办理是否同意企业兼并其他企业的审批手续。
2、确定被兼并的企业,在被兼并前,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责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等,报经批准后,调整有关资产。清理工作完毕后,被兼并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分别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主管部门对企业会计报表应予认真审核,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企业会计报表,并提出是否同意企业被兼并的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是否同意企业被兼并的审批手续时,应充分考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3、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果确定被兼并,应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和现行有关承包或租赁财务规定,先办理中止合同手续,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4、经审核批准被兼并的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公证性和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组织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核实债权债务。评估资产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5、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被兼并企业应按照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兼并双方所有者签署的协议,随企业兼并转移给兼并方,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6、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上成交价,应以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自找对象的可协商确定。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和产权转让成交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7、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被兼并企业应将编制结束完竣时的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给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