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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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43号文批准,自2001年4月20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2000年6月1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本所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时间定于每周星期五的开市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本所另行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的涨幅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5%(含5%)(上一次转让价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不设跌幅限制;
  (四)在(二)款规定时间收市后对当日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五)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
  (六)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后,将通知该公司并公告,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上市公司在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公司股票开始进行特别转让。

第五条 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请宽限期的,自公司宽限期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本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本所批准该公司宽限期申请的,自批准之日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公司股票开始进行特别转让。

第六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本所自公司公布该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七条 公司自暂停上市日起45日内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本所自第46之日起,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八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将恢复上市的申请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本所暂停公司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亏损的,或其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条 本所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公司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一条 本所自公司宽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二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股票特别转让的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0年6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处理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