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7年5月17日,赵女士入职沈阳某物业公司工作,并被派到沈阳市档案馆做面点师,月工资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16日,该物业公司经理刘某口头通知赵女士被辞退,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赵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领导,希望公司补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元及双倍工资2290元。但物业公司没有认可赵女士的要求。为此,赵女士找到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物业公司单方无理辞退赵女士,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赵女士未与物业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赵女士双倍工资。2008年6月,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物业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十五日内付赵女士双倍工资206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所称赵女士为自动离职的理由不充分。2009年3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负责人单方面口头辞退劳动者,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