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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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应支付补偿金?近日,不少市民询问这类事情。日前,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疆表示,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记者看到这样一个案例:谢某1992年3月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工作。200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谢某仍在上班,但公司借口其他理由,未与谢续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该公司终止了谢的劳动关系,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据悉,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0日以上不签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疆告诉记者,虽然谢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之分。“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除工资、社保等直接经济损失外,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