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系来沪打工人员,2013年9月1日进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厨师一职,工作地点在浦东机场候机楼。公司为刘某办理工作证件,注明刘某的工作性质为临时工。公司没有和刘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刘某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5个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为17元,按月结算。公司也没有为刘某缴纳任何保险。
由于公司的快餐业务特别繁忙,刘某每天都要上班,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但是公司没有支付其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在经过2个多月的繁忙工作后,刘某的身体终于支撑不住了。他病倒住院了,住院费花掉七千多块,已经超过了他在公司勤苦劳动两个多月所得的工资。刘某觉得自己特别倒霉,钱没有挣到多少反到生了一场大病,医药费还得自己承担。后刘某经过多方面的咨询,决定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
2013年11月20日,刘某以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及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事后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以下申诉请求:要求公司承担因没有缴纳社保导致的医疗费的损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
仲裁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为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确实存在过错,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多次协调,公司方最终愿意接受调解并一次性支付刘某医疗费损失等一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