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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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鲍某与某快捷物流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签订劳 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 2007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25 日 止,担任 (平台班长) 分拨员。2010 年 12 月 25 日,鲍某又与某快 捷货运公司 (以下简称货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 201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6 日,工作岗位为分拨员,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制。人社局于 2011 年 8 月 8 日批准公司分拨员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周期,实行时间:批准当月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2012 年 6 月 25 日晚,鲍某在工作场所内因故与 同事发生争执并继而引发两人打架,鲍某之后报警,派出所于 6 月 27 日进行调解。2012 年 6 月 30 日,货运公司向鲍某发出《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认为鲍某上班时间挑衅闹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不 良后果,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鲍某遂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 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和对劳动者的违纪行进行处罚 是否过当?是否适用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违 纪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劳动者违纪行为最严厉 的处罚方式,用人单位在适用该处罚方式时应当审慎、适当,以使处罚符合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内容,货运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规 定,对于打架的违纪行为的处罚方式包括有记大过、降级以及辞退、 开除。货运公司在适用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供充分合理的依 据证明鲍某打架确属情节严重而处以最严厉的处罚,但根据证据不能 反映处对货运公司的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不能证明对其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认定其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二、 虽然货运公司主张对鲍某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但相关 职能机构仅批准其从 2011 年 8 月开始实行该制度,其并未提供证据 证实鲍某工作岗位在 201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1 年 7 月期间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制获得批准的事实,故不予采信,该期间应认定鲍某的工作 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应支付加班工资。

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 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 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 处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职工的重要依据,许多情况下用 人单位会以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代 表单位有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劳动者 违纪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用人单位在适用该处罚方式时应当审 慎、适当,制定规章制度时尽可能细化且惩处适当,以使处罚符合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莫任 性” ,否则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或面临双倍经济补偿。(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