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某快递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普通货物道 路运输。2013 年 3 月 1 日,快递公司与案外人韩某签订《承包协议》, 约定由韩某承担公司在太仓市某镇的速递市场网络运营。2019 年 5 月,韩某招用徐某从事其网点区域内的快递收集、投递等工作,并根 据徐某派件数量结算薪酬。快递公司为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19 年 10 月 17 日,徐某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仲裁,徐某诉至 一审法院,要求确认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 韩某未经许可,不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资质,快递公司行为属违法分包。 快递公司与徐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实际 履行情况据实认定。快递公司以雇主身份为徐某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徐某工号亦由韩某上报快递公司,并由快递公司提交总部逐级审核后 发放。徐某符合劳动法适格主体要求,实际接受快递公司管理并提供 快递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快递公 司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 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成立,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快递公司与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察主体适格性、劳务从属性、管理实质性等要 素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分 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并抗辩双方之间不 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
总结:事实优先原则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重要原则。在新 业态用工领域,平台要素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常常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避免以“意思自治”外观主义标准审 查,坚持实质性判断,综合考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与基本特征,才能 作出正确辨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 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本案快递公司一方面未经许可将经营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 案外人韩某,另一方面也通过案外人韩某“隔层”监管徐某劳动,实 现自身经营业务延伸。两级法院依规作出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 定,既有力保障了“快递小哥”劳动权益,也实质助推了快递行业规范治理。(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