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4536号
原告谭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手写内容为“本人王某某欠谭某某(4329251965××××××××)工钱6350元陆仟叁佰伍拾元欠款人王某某”。
原告陈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在被告承包的龙岗某某公寓建筑装修从事泥工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钱350元,劳务报酬共计17350元,被告已预支11000元,尚欠6350元。因被告拖欠工钱未还,双方当事人经大运派出所调解,由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上述《欠条》。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及证据反驳对方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之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并且以欠条的形式向原告确认了尚未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原告可持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报酬63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谭某某劳务报酬6350元。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费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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