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沈阳新世界新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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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21)辽01民终10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理人:唱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世界新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该公司地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孙艺丹,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卓林、关越男,北京市中伦文德(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某与被告沈阳新世界新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沈阳新世界新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商品房一处。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合同附件三《XX公寓精装修交房标准》中约定公寓单位:6.空调:VRV空调系统。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九条约定:“自该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对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供热和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2014年11月28日,被告沈阳新世界新汇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涉诉房屋。当日,原告在《业主方检查验单》空调机组是否正常处,勾选“是”。2020年4月8日,施工单位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化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改造保修承诺书一份,承诺:1、空调外幕墙百叶改造完毕后,空调制冷可使室内温度在原设计的工况及配比的条件下达到设计要求26度标准,若不达标则由空调安装单位负责恢复外墙百叶的原有结构。2、空调外幕墙百叶改造完毕制冷效果达标后,空调间内的空调外幕墙百叶的质量问题由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质保,空调间内的防水问题由防水施工单位天津天化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质保。庭审中,原告提交新世界名汇空调检查表显示,2019年7月28日,室外温度33℃,客厅出风口温度11.4℃、室内温度28℃,主卧出风口温度12.6℃、室内温度29.8℃;2020年6月21日,室外温度32℃,客厅出风口温度10.9℃、室内温度25.9℃,主卧出风口温度7.4℃、室内温度27.4℃;2020年7月24日,室外温度33℃,客厅出风口温度9.7℃、室内温度27.8℃,主卧出风口温度7.6℃、室内温度28.3℃。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更换空调系统以达到室内26摄氏度的居住标准,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购买房屋的空调制冷标准未做特别约定,仅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涉诉房屋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原告。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供热和供冷系统的质保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涉诉房屋已于2014年11月28日交付原告,供冷系统的质保期已过。同时,新世界名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空调系统的维护亦不在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之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承担。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吕某提出的上诉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购买房屋的空调制冷标准未做特别约定,涉诉房屋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且供冷系统的质保期已过。而且上诉人要求更换空调系统已达到室内26度标准,其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室内温度情况,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有必须达到室内温度26度的相关约定。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认可每户的空调系统都是独立的,并非中央空调,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空调系统的维护亦不在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之中,故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各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吕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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