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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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黑0202民初241号

原告:孟某,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岩峰,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刘某2,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洪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某与刘景和(2017年10月9日去世)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刘某1系原告孟某之女,被告刘某2系刘景和之子。2016年孟某与刘景和经龙沙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刘景和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楼××单元××房产归刘景和所有,刘景和给付孟某房屋差价款60000.00元,(执行办法:于2016年9月1日之前给付300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之前给付30000.00元)。如刘景和在2017年8月1日之前未给付孟某全部房屋价款,位于齐齐哈尔市××楼××单元××房屋归孟某所有,由孟某给付刘景和房屋价款100000.00元。2019年,刘某1起诉刘某2,要求刘某1与刘某2共同继承诉争房屋,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某1的诉讼请求。2019年,孟某申请执行,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202执153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孟某的执行申请。2020年,刘某1诉刘某2,要求继承刘景和的遗产65000.00元,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2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某1的诉讼请求。刘某1不服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中已经明确本案并非是对刘景和与孟某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而是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非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聪
人民陪审员张玉
人民陪审员魏丽娜
书记员范星璐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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