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0602民初7416号
原告:张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王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缺席)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2月10日,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张某以信用卡刷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出借20000元后,王某出具借条一张。逾期后张某多次索要,王某一直推诿不付,张某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张某当庭出示的借条、中国银联签购单、支付宝截图及张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王某向张某借款2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由王某出具的借条、中国银联签购单、支付宝截图及张某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双方因民间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某理应还款。张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其要求没有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支付给张某借款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强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昱婧
2021-07-1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