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与任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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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内0203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租住包头市;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任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任某的供述、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认罪认罚,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杰
书记员  张恩槐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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