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豫0105民初1608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欠原告2021年1月份工资3500元及2021年5月份五天工资合计564.52元未付,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考勤表、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4064.52元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4064.52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关磨
书记员董瑶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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