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804民初3140号
原告:马某,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杨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20)辽0804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本院对于每个离婚案件审慎处理的背后都希望夫妻双方能重归于好,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但,无法维持的婚姻只会让夫妻双方互相伤害、渐行渐远,对共同生活在其中的家庭成员亦会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本案中,原告已是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第一次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已经过近十个月的缓和期,但缓和期过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科文
书记员李梦彤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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