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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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1)辽0422民初182号

原告:周某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辰,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49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退休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璇,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某某与张某某同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嘉禾村村民。2018年5月份,周某某与张某某开始用张某某形象拍摄抖音短视频,并以张某某的姓名、身份证件注册了A55144055的抖音账号,该账号名字为“××××”。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周某某负责策划、编剧、拍摄、剪辑、发表工作,并负担了因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张某某负责按照周某某的指示进行表演或记录自己生活日常。双方合作至2019年5月15日,周某某(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负责在抖音平台注册抖音账号(现已注册完毕,抖音账号为ID:×××××),抖音注册账号使用的是乙方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抖音账号绑定的银行卡等其他信息为甲方。2.甲方对乙方的网络视频直播等业务,有权代表乙方在报刊、杂志、刊物、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传播媒体上和录音、录像中出版、描述披露乙方自传、传记或简历等的全部权利。3.甲方、乙方共同所有抖音ID:×××××账号,该账号主要以录制和直播乙方的形象、肢体、语言为主,但甲方可以在与乙方录制视频和直播中插播广告,推荐新人出镜,进行其他商业业务的宣传和推广,甲方可以独立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抖音中替换乙方的主播地位,但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再从事抖音直播的除外。5.乙方对甲方录制的视频的肖像权、影视作品权、播出权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全部委托给甲方行使和收益,但甲方不得对乙方的肖像和人格进行丑化、侮辱等有损乙方的形象。6.乙方不在除本账号以外的账号中和其他直播平台中录制视频影像等其他与本账号录制相同视频和其他视频,也不再委托其他经纪人和经纪公司。乙方允许甲方利用该账号和乙方的形象、肢体、语言在网络直播中插播其他商业推广和广告,但不得实质影响该账号正常的直播内容。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2020年4月30日,张某某(甲方)、案外人高某某(甲方)与周某某(乙方)再签订了《抖音账号转让合同》约定:……一、甲方愿意将抖音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二、甲方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为:×××××。三、甲、乙双方交易的标的为:抖音账号:×××××。四、甲方承诺在其百年之后,该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仍归乙方,其继承人不得继承该账号。五、乙方每月支付甲方6000元整(陆仟元整),如甲方百年之后,该账号继续使用,乙方每月支付甲方继承人共2000元整(贰仟元整)。六、甲方承诺放弃该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该账号本身的价值也不再参与和享有分配权。七、甲方承诺该账号转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2020年7月26日,张某某(甲方)与周某某(乙方)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甲方将抖音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二、甲方实名注册的抖音号为:×××××。三、甲、乙双方交易的抖音账号:“×××××。四、甲方承诺在其百年之后,该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仍归乙方,其继承人不得继承该账号。五、乙方每月支付甲方2000元整(贰仟元整)拍摄和直播费用,如外出拍摄(不在辽宁省内)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餐旅费,如甲方百年之后,该账号继续使用,每月支付甲方继承人500元整(伍佰元整)。六、甲方承诺放弃该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该账号本身的价值也不再参与和享有分配权。七、甲方承诺该账号转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诉讼中,张某某认可周某某从2020年7月26日至同年10月25日已给付三个月费用1.5万元,该款项包括案外人付某某给付的款项9,000.00元。2020年1月29日,周某某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汇款1万元,并授意有关单位以“×××××”名义制发捐赠书。
2020年8月2日,案外人付某某与周某某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某某承诺每月给付周某某5万元,并先付三个月保底收益15万元,周某某以“×××××”抖音账号与付某某独家合作销售水果,合作期间不再销售其他产品。该合同由周某某、付某某实际履行3个月,付某某已向周某某履行前三个月15万元付款义务,后两人即不再履行合同。2020年11月17日,“×××××”抖音账号更换原绑定手机号码,周某某无法再使用该账号。
抖音网络平台中《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条款3.4内容为:“您在"抖音"中的注册帐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如果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为保障账号安全,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账号。

本院认为,诉争的“×××××”抖音账号系以张某某身份在第三方抖音网络平台上实名注册,在该平台上张某某系诉争账号的登记用户,其与抖音平台依据用户服务协议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诉辩双方就诉争抖音账号形成合作关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即已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并且抖音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也明确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抖音账号,而张某某与周某某坚持签订《合作协议》转让诉争抖音账号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却至今未取得抖音平台运营公司同意,因此双方形成的《合作协议》成立而未生效。据此,周某某主张继续履行未生效的合作合同以及该类合同的所致可得利益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周某某、张某某违背法律规定和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擅自签订书面合同转让诉争账号,其二人对案涉合作合同未生效均负有过错,周某某为此应根据过错自行承担合作期间付出的相应费用,包括为提升诉争账号人气所作捐赠。然而,本案周某某实际在整个合作期间已取得了不少于其付出费用的回报,其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单单从付某某处便已获得回报15万元,故周某某诉请张某某赔偿损失6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周某某已预交),由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锡铭
审判员吕锦
人民陪审员杨亮
书记员张楠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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