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1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阎某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邸婕,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3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金桔二路路口时,撞上中心护栏,致护栏与由北向南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在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301.6mg/100ml。案后,被告人阎某某已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600元,达成谅解协议。
2021年2月13日,被告人阎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照片,被害人陈某某陈述,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7日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智博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人民陪审员邢帅吉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7-1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