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819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一、被告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6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原告负担6元,由被告负担990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肖锦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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