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1)吉0282民初2261号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宋某,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某2013年4月份向王某借款1万元。宋某让王某给于某家装修,工时费宋某说由他支付,工时费是11200元。借款及工时费共计2.12万元,经索要,宋某于2020年11月20日为王某出具2.12万元借条,约定2021年5月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每日按100元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宋某应依约还款。宋某委托王某为他人装修,对于装修费宋某亦应依约给付。宋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王某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王某款2.12万元,并从2021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以2.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刚
书记员 刘晓华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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