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冀0110民初2209号
原告:赵某1,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蕾,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致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龙泉花园东区44号综合楼综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839M484。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涛,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梁某登记结婚,2019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子赵某3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赵某4由被告梁某抚养,赵某3暂跟女方居住,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婚后房产一套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房产一人一半”。2020年12月28日,被告一梁某在被告二的中介服务下与第三人杨晓磊签订了购房合同。2021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梁某就夫妻共同房屋售房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梁某收取杨晓磊购房款后将25万元售房款支付给原告,作为原告房产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房款证明,并写明:“房屋售房款全部打到被告一个人帐户,由被告一将房屋尾款中的25万元打入原告帐户”。同时,原告赵某1、被告梁某与被告中介公司张勇到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办理公证,共同委托张勇办理涉案房产还款和解押相关手续,由银行直接放款至梁某账户,银行卡放在中介处,待放款后由中介通知原告,售房总价款是65万元。2021年3月22日被告梁某收到全部售房款,2021年3月30日被告梁某将该款支取。后原告向被告梁某索要房款份额,被告梁某以孩子在被告生活,变更抚养权为由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产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西兴南街189号15栋1单元701室,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约定房产一人一半,对此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财产共有人原、被告共同协商将房子出售,所得房款约定被告梁某向原告支付25万元。因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被告梁某收到购房款后,应当按照约定予以支付。被告梁某辩称,原、被告婚生孩子随其生活,现在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应扣除孩子抚养费事宜,因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孩子抚养系两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现原告主张被告梁某支付售房款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致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明知涉案房产系原告与被告梁某共有财产,经其服务,房屋买卖履行完毕,涉案房款到达梁某银行卡后或在交付梁某银行卡前未尽到告知、报告义务,致使梁某将款取走而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故被告河北致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赵某1支付共有房产售房款人民币25万元;
二、被告河北致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4份)。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霞
书记员李丹阳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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