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1与李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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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京0108民特511号

申请人:侯某1,女,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李某1,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侯某1与李某1系夫妻,育有独生子李某2。2021年3月5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李某1为阿尔茨海默病、脑萎缩。经侯某1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李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7月7日,该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1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侯某1要求作为李某1的监护人,李某2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侯某1作为李某1之妻,具备监护能力,且李某2同意侯某1作为李某1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侯某1为李某1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侯某1为李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李静臻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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