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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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毁坏财物罪(2021)甘0725刑初77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出生于酒泉市瓜州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酒泉市瓜州县西湖镇西工村四组27号居民,住酒泉市瓜州县。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2月30日被山丹县公安老军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3月31日被山丹县公安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山丹县公安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杨某、铁某、支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与房主的赔偿协议、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出于泄愤目的,随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陆份。

审判员马治国
书记员吴艳蓉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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