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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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1)湘0503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喜,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强向被告人袁某喜微信转账400元求购毒品,后被告人袁某喜将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送至邵阳市大祥区某某宾馆交给王某强。
2021年2月9日22时许,吸毒人员王某强在邵阳市大祥区某某之王附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袁某喜支付500元毒资,后被告人袁某喜在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大酒店门口交付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晶体给王某强。
2021年2月11日15时许,吸毒人员王某强在邵阳市大祥区某某之王附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袁某喜支付950元毒资,后被告人袁某喜在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大酒店门口交付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晶体给王某强。
2021年2月21日1时许,王某强在邵阳市大祥区某某之王附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袁某喜支付300元毒资,后被告人袁某喜在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大酒店门口交付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晶体给王某强。
2021年2月23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强在邵阳市大祥区某某之王附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袁某喜支付300元毒资,被告人袁某喜遂携带0.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36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准备与王某强在邵阳市双清区某某大酒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微信主页截图,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证人王某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喜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称重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喜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袁某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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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申丽
人民陪审员唐柳絮
人民陪审员朱义
法官助理宁小禄
代理书记员周子君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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