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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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冀0427民初1137号

原告:李某,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200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吕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媒人胡某、张某、郝秀芹介绍,李某与王某相识。2019年农历12月初八,王某与李某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宴由王某一方筹办和招待李某一方亲朋。订婚宴结束时,在媒人胡某、张某、郝秀芹见证下,李某将20000元交付了王某母亲吕某。李某系入赘到王某家,二人仅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后二人发生矛盾,不再有结婚的意愿,李某要求王某、吕某返回彩礼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彩礼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已举办订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同居生活,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吕某作为王某母亲,亦是李某支付彩礼过程中的参加人和受益人,因此吕某亦应承担返还责任,吕某辩称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不符合本地风俗习惯和实际情况,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返还彩礼的范围,本案中,在订婚宴结束时李某向王某、吕某给付彩礼20000元,王某与吕某对上述财物也予以认可,故本案构成婚约财产返还范围的总数额应为20000元。关于王某与吕某实际应返还彩礼的数额,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且订婚宴由王某一方筹办和招待而花费了相应的费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王某与吕某共同返还李某彩礼款10000元为宜。关于李某主张王某返还买手机钱4000元、婚纱照钱1500元、戒指25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即便是事实,也属于二人恋爱期间表达情感而互相赠与且已履行完毕的行为,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吕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吕某各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海江
书记员李红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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