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8211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巢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一、被告杨某某、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8.6元,由被告杨某某、巢某某负担1069.95元。原告已预交的1069.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69.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肖锦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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