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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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24民初150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泽元,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李某某曾购买原告王某某石灰,经结算后,尚欠198000余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诉求同前。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清偿。通过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8000余元,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尚欠货款的具体数额,因缺少相应证据证实,本院按198000元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王淑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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