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马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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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2民初2215号

原告:焦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马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张某,住桦甸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马某、张某为焦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今借焦某人民币3万元,利息1分。马某、张某在欠条右下方签字。同时在欠条左下方标明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未结,共计3600元字样。另查明,焦某主张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5700元计算正确。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马某、张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焦某要求马某、张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马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焦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570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标准执行时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马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全新
书记员张蓝予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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