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常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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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528民初2231号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系本案被告常某某之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沈某某向常某某转账50000元,2015年11月22日沈某某又向常某某转账6000元,2018年6月3日,被告常某某向沈某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沈某某现金56000元(伍万陆仟),原借款时间2016年5月20日,原来订于2016年11月20日归还,经协商两年之内还清所欠款,2018年年前归还20000元(贰万元整),2019年年底之前还清。见证人:王某某2018年6月3日,借款人:常某某2018年6月3日”。

本院认为,原告借给被告56000元,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满足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现原告请求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并无书面约定,原告虽口头诉称约定了月息1分,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该笔借款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曹某某实际参与或用于被告家庭生产生活,被告曹某某亦表示否认,原告请求被告曹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某借款5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宏泉
法官助理吴囡
书记员郑佩佩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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