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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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川3426民初1437号

原告:王某1,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孟贵,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系四川省会东县鯵鱼河镇笔落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李某,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权,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当事人围绕诉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张、照片8张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的会东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经审核,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且无病历资料等与其相印证,故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会东县××乡××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2,于××××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3(现就读于会东县××学校××。2020年冬,原、被告因长子王某2的教育费问题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双方结婚多年,都为家庭付出了努力和心血,虽然偶尔发生争吵,但是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好,更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一起生活过程中,有矛盾发生争吵是很正常的,双方只要本着家庭第一,真诚沟通,多为对方想一点,就一定能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感情还会因此更加好。故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从挽救婚姻、挽救家庭、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综合考量,认为应当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希望原、被告能够充分重视对方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给彼此以温暖和安全感,给孩子们一个和睦温馨的成长环境。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在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双方的财产、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均为变量,在本案中进行认可并无实际意义,故本院不再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维凤
书记员甘仁尘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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