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申请宣告吴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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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2021)湘1121民特13号

申请人:黄某1,女,201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系申请人黄某1祖父。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的申请人黄某1之父黄某3于2016年12月与其母吴某某在祁阳打工相识恋爱并同居,2017年5月20日申请人黄某1之父黄某3在原祁阳县大村甸镇官益村7组钓鱼时触电身亡,申请人黄某1之母吴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黄某1,被申请人吴某某于2018年2月3日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开申请人黄某1,申请人黄某1由其祖父抚养,事后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去向,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达3年之久,故申请人黄某1向本院申请吴某某失踪。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原祁阳县大村甸镇凼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黄某1之父黄某3与其母吴某某相识恋爱生育小孩和吴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2、原祁阳县大村甸镇凼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黄某1之父黄某3死亡及吴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3、死亡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黄某1之父黄某3死亡的事实;4、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申请人黄某1个人的基本情况;2021年4月9日申请人黄某1向本院申请其母亲吴某某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两年,故被申请人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谢玉迁
法官助理谢静
书记员江凤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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