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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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沪0101刑初4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冰冰,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2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违法所得的钱款人民币四百元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琼
法官助理卢超
书记员卢超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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