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钟冠飞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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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桂0821民初1717号

原告:钟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林,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0月份通过交友软件通过陌陌认识,于2020年3月份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原告给了被告30000元作为彩礼,同时也不断有转账给被告。2020年12月份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开原告。2021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达成调解。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应否返还彩礼30000元给原告的问题。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原告支付彩礼给被告是基于双方结婚的意愿,后由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开原告。至今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没有结为夫妻。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结成夫妻的,彩礼有返还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保管有原告的工资,如有,应否返还的问题。通过庭审,查明原告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有转账给被告,但并没有证据证实是原告将其工资交由被告保管。如原告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另案起诉被告,其所主张的转账属于保管工资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30000元给原告钟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58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上诉费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廖培华
法官助理秦文燕
书记员杨成坚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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