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焦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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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晋0525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泽州县周村镇某村。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2月18日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2021年4月26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焦某醉酒后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某村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焦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焦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扣除已缴纳的行政罚款2200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连方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圆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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