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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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0848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广东赵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5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56元,由原告负担6.56元,由被告负担2720元。原告已预交的27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肖锦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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