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47字数 480阅读模式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沪0101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杜广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执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琼
法官助理卢超
书记员卢超

2021-07-1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