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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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021)辽0111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艾月,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11时8分许,被告人包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使用其在网上花费200元购买的虚假驾驶证在高速公路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A×××××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辽宁省彰武县出发准备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打工,途径沈海高速十里河收费站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伪造的驾驶证复印件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智博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人民陪审员邢帅吉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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