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容与方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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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黔0525民初2730号

原告:唐某容,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斌,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喜,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林,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方某林向原告唐某容出具《借条》,且被告认可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容借款人民币3.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方某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升平
书记员常瑶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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