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106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6年8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抓获,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韩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而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韩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没有主动缴纳罚金,不符合公诉机关提出的如被告人足额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的量刑建议条件。对公诉机关提出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腾飞
书记员郭超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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