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与潘章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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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沪0112民特866号

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潘章妹,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代理人:潘玉姬,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潘章妹与尤小根(于2019年7月28日报死亡)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子潘某某,一女潘玉姬。潘章妹目前丧失认知并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认识亲属,不能正常交流。经医院诊断有血管性痴呆。
潘玉姬向本院陈述,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由潘某某为潘章妹的监护人。
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了户籍事项证明、病历卡、病情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患有血管性痴呆等症状,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对监护人确有争议的,可根据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现家庭成员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潘某某作为潘章妹的监护人,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潘章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潘某某为潘章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远征
法官助理鲁立
书记员孙洁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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