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0223民初3782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1984年8月8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寇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生,住尉氏县。
经本院审理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婚内发生矛盾。原告于2020年4月、2020年12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0223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系婚姻生活的基础,原告在2020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坚持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基础,感情无法维系,双方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双方婚生子寇钟文生活现状,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支付抚养费,根据原告收入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定按每月6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寇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被告婚生子寇钟文由被告寇某直接抚养,原告黄某承担抚养费每月6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寇钟文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磊
书记员郑晨浩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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