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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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苏1291民初983号

原告:王某,女,194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炜,泰州市海陵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和丈夫陈善清共生有四个子女,长女陈红梅、次女陈秋红、三女陈秋云、儿子陈某。原告和被告陈某系母子关系。陈思敏系原告陈某与案外人尹春凤婚生女。陈思敏出生后同其父母及王某夫妇一起生活。2009年6月25日,被告陈某与尹春凤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陈思敏跟随陈某生活。2009年下半年,陈某搬出与陈思敏、王某夫妇的居所。2009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陈思敏同原告及陈善清一起生活,陈善清于2015年去世。2014下半年至今,陈思敏同尹春凤一起生活。2009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陈思敏教育费全部及部分生活费,由陈某和尹春凤承担。2014年下半年至今,陈思敏抚养费全部由陈某与尹春凤承担。

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祖父母仅出于亲情而非履行法定义务。陈某再婚后将陈思敏交给王某夫妇抚养照料,王某夫妇照料陈思敏近五年,尽到了抚养责任。王某有权要求陈某支付因抚养照看陈思敏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王某夫妇代为抚养照看陈思敏的实际情况,并考虑陈某、尹春凤履行过部分抚养义务的事实情况,最终酌定由陈某向往王某支付2009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产生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九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垫付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丽英
书记员葛斌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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