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青0224民初752号
原告:马某,男,回族,1960年3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男,回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斌,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回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县。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2月29日按民族习惯结婚。双方未领结婚证。婚前送彩礼65000元。双方共同生活一周后分居。被告称,婚前原告答应要给其财产才与其结婚,但婚后原告并不能给其财产,因此分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无异议陈述所证实,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适当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韩某不返还彩礼的辩解,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马某彩礼款6175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忠贤
书记员冶金梅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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