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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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902民初3278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某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40304139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某,女,汉族,1992年7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某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207031387,系原告姐姐。
被告:李某,男,汉族,1994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某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401231171。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就张某自建房屋装修事宜达成口头承揽合同,约定由李某承揽装修工程,原告支付6万元装修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解除装修协议。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日期)借到张某同志;人民币肆万圆整(小写:),定于2020年11月15日前还清。发借人:张某身份证号:61240XXXX403041398日期:2020年11月5日借款人:李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1171日期2020.11.5”。因原告此后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整;2、判令被告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时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9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朴
人民陪审员汪龙珠
人民陪审员张伟
书记员张可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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