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陈某等与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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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赡养纠纷(2021)皖1324民初4969号

原告:周某1,男,汉族,1953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陈某,女,汉族,1951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周某2,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周某1、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五个子女(二个儿子三个女儿),周某2为周某1、陈某长子。现周某1、陈某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周某2与周某1、陈某因土地分配问题产生矛盾,未能尽到赡养义务,周某1、陈某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周某1、陈某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周某2应承担赡养义务。鉴于二原告共生育五个子女,现仅起诉要求周某2支付给两原告赡养费每年3000元,即每月支付每人赡养费1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分别支付给原告周某1、陈某赡养费每人各125元(从2021年6月起算,于每月26日前付清当月赡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周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银玉
书记员吴会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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