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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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2021)辽1224民初224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4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告:张某某1,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夫妇共生育四名子女,2021年2月27日,经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调解,原告夫妻与四名子女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原告夫妻由四名子女共同赡养,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夫妻的生活起居由被告照顾。原告将夫妻共有存款75000元,交由原告老伴李桂英保管。75000元存款中的65000元在被告处,另外10000元在原告长子张洪生处。其余的工资款3400元、老年补贴500元也在被告处。现原告在其长子张洪生处生活。现原、被告因款项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75000元中的一半即37500元,同时要求工资款3400元、老年补贴500元也予以返还,合计41400元。被告张某某1占有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其占有行为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在原告长子张洪生处的10000元,在返还时应予以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说的照顾老人的费用,可凭相关协议向相关义务人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某某款项31400元。
如果被告张某某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张某某1负担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海宏
法官助理孟佳
书记员陈会玲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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