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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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328民初3489号

原告牛某,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1,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吴某2。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小孩,人生多艰,不如意事十之八九,更要珍惜缘份,婚姻生活中产生误会和发生矛盾后,双方要多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孝敬老人,教育子女,不易草率离婚,双方仍由和好的可能。因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其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牛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基石
书记员牛德恩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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