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与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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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0623民初1486号

原告:顾某,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庄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畅,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2016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单,载明“今借到顾某人民币捌万元借款人庄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利息共计25000元,未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出具借款单,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偿还,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陈述已与被告口头约定利息2分,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已支付的25000元利息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不将其作抵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四清
法官助理李岳华
书记员刘杰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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