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与许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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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信用卡纠纷(2021)辽0726民初162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中大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673789229E。
负责人:张弘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黑山县。
被告:许某某,女,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唐某某(已去世)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41,卡片借用额度:35000元。唐某某使用该卡进行消费等业务,共计透支本金34292.43元,费用6989.02元,利息3985.15元,累计欠款金额为45266.6元。唐某某去世后,被告许某某领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125220元,住房公积金35792.83元,职业年金40375.82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8666.13元。2019年11、12月许某某偿还唐某某生前银行贷款及费用9302.12元。

本院认为,信用卡持有人唐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为夫妻关系,在唐某某去世后,被告许某某领取了唐某某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共计104834.78元,其中唐某某个人遗产部分为52417.39元,此款由被告领取,被告理应在此限额内偿还唐某某生前债务,扣除已偿还锦州银行9302.12元,剩余部分43115.27元应偿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唐某某信用卡欠款43115.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宏利
法官助理王铮
书记员张名扬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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