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胡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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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定继承纠纷(2021)鲁0681民初1326号

原告:吴某,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斌,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吴某与被继承人胡乃照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系离异再婚,再婚时,其子女未随其共同生活;被继承人胡乃照系丧偶再婚,再婚时有一子,即被告胡某。再婚时,被继承人胡乃照父母均已去世。2016年2月29日,被继承人胡乃照在居住的龙口市诸由观镇大山村龙集建(91)字第09030229号房屋内自缢身亡。被继承人胡乃照生前在龙口市诸由观镇达善村有房产一处,即龙集建(91)字第09030229号房屋,系其与前妻结婚前建造并一直居住使用,胡乃照死亡后由原告居住使用。龙口市诸由观镇达善村龙集建(91)字第09030278号房产,被告胡某自2006年结婚后居住至今。
审理中,经原被告同意,本院指定烟台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龙口市诸由观镇达善村龙集建(91)字第09030229号房屋进行价值认定。烟台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烟光估(2021)Y00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龙口市诸由观达善村【龙集建(91)字第09030229号】房地产(建筑面积144.15m2及集体土地使用权214.2m2)在2021年6月9日的市场总价值为4.2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吴某预交。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胡乃照去世后,其遗留的龙口市诸由观镇达善村龙集建(91)字第09030229号房屋一处,在没有遗嘱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该房产系被继承人胡乃照在与被告生母结婚前所建,系被继承人胡乃照个人财产,被继承人胡乃照死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作为配偶的原告吴某与作为唯一子女的被告胡某继承。被告结婚后在本村有独立住所,原告与被继承人结婚二十余年间,一直居住在诉争的房产内,没有其他住所,诉争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较为适宜,原告支付被告应得继承款项。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龙口市诸由观达善村龙集建(91)字第09030229号房产由原告吴某继承所有,原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胡某应得继承款2125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000元,原告吴某负担1000元,被告胡某负担1000元。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各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曲悦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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