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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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冀1025民初186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尹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应予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但可按照现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利率)上调40%计算违约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给付原告刘某货款16198元;自2020年1月1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以161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被告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桂伟
人民陪审员安艳敏
人民陪审员张蕊
书记员陈畅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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